新闻 微电影作品展 科普 中医药养生 康养 专家访谈 活动 图书精选
健康护理网>>2020健康护理>>新闻>>

江苏苏州:精神卫生立法实施后引发“三大变化”

2020-06-09 17:06:30 来源:医院管理论坛报
进入移动版,省流量,体验好

本报讯(孙蕾 种波 程守勤)从今年5月1日起,经江苏省苏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精神卫生条例》正式实施。

该《条例》明确,苏州市应当建立健全以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和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为主体,设置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门诊的综合性医疗机构为辅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康复机构、托养服务机构和心理咨询机构等为依托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精神卫生服务内容包括: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和托养等。

《条例》规定,心理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实行心理咨询机构从业人员实名服务;向接受咨询服务者告知心理咨询服务的性质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未经接受咨询服务者同意,不得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发现接受咨询服务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就诊。

《条例》明确,对病情稳定、具有就业意愿且具备劳动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经功能评估合格后,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社区康复机构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或者转介到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用人单位吸纳精神障碍患者就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和就业创业扶持等优惠,打通精神障碍患者回归社会最后一公里。

《条例》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严重精神障碍者监护人购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补偿保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造成被保险人自身及其家庭人员人身伤亡,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承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予补偿。

(刊发于《医院管理论坛报·现代护理》2020年6月2日2版)


来源:医院管理论坛报
责任编辑:舒雅

相关新闻

立即打开